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学校校区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学校广播、电视台、网站要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六条 接到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信息传播平台,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达。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要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
第八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经授权即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安全委员会
二O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