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及时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和系部、处室负责人和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