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信函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逾期两周或未经请假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的健康情况进行复查,凡患有疾病的新生需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分制试行的范围为2009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七条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副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
第九条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不及格取0分”换算。
第十二条 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对部分课程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
选择A类考核的学生按照《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的暂行规定》计算成绩;选择B类考核的学生,其最终课程成绩计算在其实际考核成绩的基础之上需经相应的换算,即换算公式为:
(公布)课程成绩=60+(X-60)×0.5(X为B类实际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量”和“质”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经考核合格(60分以上)即获得所修课程的相应学分。而合格以后成绩的高低,则由绩点来衡量〔成绩高者绩点就高,60分以下(含60分)无绩点〕
1.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按100分制计分:绩点=(分数-60)×0.1+1 (小于1,计为0)
(2)课程按等级制计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绩点 4.5、3.5、2.5、1.5、0
2.将一门课程的成绩按等级转换为成绩点后,可以计算出相应的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为该学期的总学分绩点。
3.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取小数点后二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依据。
4.任意选修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同意,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后,由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
2.凡申请转入其它院校。由学生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领导研究,报主管院长批准,经两校同意,还须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区)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应作退学处理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及家长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系辅导员、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经学院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
2.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原专业年级课程考试。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须含遵纪守法情况),方可复学。
4.学生申请复学须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审批,报主管院长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5.各系要严格进行复学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不予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七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90学分,予以退学警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经当学年学习仍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四)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5年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校医院和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当期学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修和选修的各门课程,都必须按时上课,完成学习和实验,擅自不听课、不参加实习、不做实验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销假按《学生考勤及请假销假制度》执行。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三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按《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以学校名义公布。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要进行全面的毕业资格审查。
1.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湖南省教育厅规定的计算机、英语课程合格标准,取得与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毕业生资格要求,并缴清所有应缴(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
2.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实行学分制的2009年及以后入学的三年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09-3-23